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緝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青霖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青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