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91號原告 張嘉耀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被告 徐小雲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09月15日下午03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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