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9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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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2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年終獎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295號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代表人 張捷 (旅長)訴訟代理人 邱芳瑩 被告 曾弘名 上列當事人間年終獎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設於臺中市北屯區,兩造間之訟爭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官李維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