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2號上訴人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門牌號碼嘉義民權路244號第4層建物之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841,800元(524,700+317,100),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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