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5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5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55號原告 李坤鎔 上列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84號裁定駁回,業於
100年2月8日確定,有該裁定影本在卷可按。本院審判長乃於民國100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0年3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復聲請訴訟救助,仍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3月28日確定,有該裁定影本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按。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李玉卿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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