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楷翔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楷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馮楷翔:㈠於民國101年9月9日、102年2月
2日犯詐欺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733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易刑從略,下同),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於102年10月21日確定。㈡於10
1年9月30日犯詐欺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6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3年2月17日確定。㈢於101年11月28日犯詐欺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年度苗簡字第99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2年11月18日確定。㈣於101年12月3日、102年1月17日犯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29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03年6月3日確定。㈤於101年12月11日犯詐欺罪,經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7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4年2月16日確定。㈥於101年12月15日犯詐欺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97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3年2月11日確定。㈦於10
1年12月16日至102年1月1日犯詐欺罪,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760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102年10月28日確定。㈧於102年2月4日犯詐欺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90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3年12月8日確定。㈨於102年6月24日犯詐欺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北簡字第3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3年6月10日確定。上開㈠至㈨所示罪刑,嗣經本院
104年度聲字第148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刑期自102年10月28日入監起算,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
3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刑期屆滿日為106年2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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