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56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同昌建築無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48萬2,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8,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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