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44號原告甲○○
樓之1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調閱本院97年度執字第43687號卷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家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