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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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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