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乙○○即債務人相對人甲○○即債權人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五七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財產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毓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莊錫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