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勞小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勞小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勞小調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前項調解,準用第四百零三條至第四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積欠之工資新臺幣五萬六千二百零九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查相對人之主事務所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二九0號一0樓之六,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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