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新盛快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芬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建程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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