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0號原告華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鈺淳 被告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5,35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年4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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