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 陳東輝 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 律師被告 陳東裕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林之翔 律師 李韋辰 律師被告 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6年6月23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6年7月21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莊淑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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