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45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仁成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何?並依據該請求標的金額繳納聲請費。(台端聲請狀所載為捌拾壹參仟柒佰參拾陸萬元,顯非確定金額。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未滿10萬元者: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2,000元;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3,000元;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4,000元;1億元以上者:5,000元)
二、相對人陳仁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