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0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550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76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聲請人提出第一、二審裁判費之收據影本3紙,其支出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4,950元,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確認上開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係由聲請人支出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4,950元、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以上共計36,209元。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6,209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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