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蘇志誠 被告 林育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育萱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13號為諭知無罪之判決,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柏憲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