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楊振榮 訴訟代理人 楊宜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名 、 陳創元 、 邱滿堂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萬2,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