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怡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怡茹於本院一零八年度金訴字第一二七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怡茹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10月8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27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於108年11月8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至110年11月7日。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8年10月23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8年3月12日,應予更正)故意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09年12月25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於前案緩刑期內之110年2月18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7
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8年10月8日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127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於108年11月8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至110年11月7日(下稱本案)。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8年10月23日故意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09年12月25日以10
9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於前案緩刑期內之110年2月18日確定(下稱後案),有本案、後案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於本案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本案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等情,應堪認定。
㈡又受刑人現無在監押,其最後已知之住所位在臺南市南化區
、居所位在臺南市安南區,應由本院管轄,聲請人於110年
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本件撤銷緩刑之聲請,有本院收狀戳章所載日期在卷可按,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所為,聲請程序於法相合。㈢綜上所述,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聲請撤銷受刑人本案緩刑之宣告,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