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399號原告 張鈺晨
張郭金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林秀芬
德光 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葉夢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0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林秀芬被訴過失致死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振謙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