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八號裁定,就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4日以99年度訴字第45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嗣後於本院99年4月28日審理時就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中關於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之起始時間,又翻異前供而否認犯行,本件自應依通常程序審理,而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將本院上開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裕凱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