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0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丁○○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人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2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及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丙○○○、丁○○、乙○○涉犯賭博罪嫌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29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中扣案之象棋1副及賭資新台幣20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聲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3月23日所為99年度偵字第5290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