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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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4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豪宏醫美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乃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長及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判決,為關於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而涉訟,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是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