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4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南台鉅木廠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下同)33,025,82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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