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58號
法定代理人 廖大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德福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