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60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健全 、被告佳輪遊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