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48號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王冠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