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48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田宏偉

上列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王冠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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