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1號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