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
號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