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字第2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