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九號、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三四號),並均經減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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