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羈押,然被告與其妻在嘉義謀生,未收到法院傳票,未能準時到庭,因而通緝到案,惟被告所犯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之罪,實無逃亡之意圖,另被告與其妻新婚至今未半年,且其妻懷孕後,因故流產,獨自一人在嘉義調養身體,無人照料,又被告為家中獨子,年老之雙親亦須人看顧,再被告對其所犯,深感悔悟,懇祈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利處理上述事宜,便於往後可安心入監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八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坦承施用毒品犯行,且有驗尿報告在卷,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並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起予以羈押在案。然被告前因違反準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0七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月,並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於九十九年七月七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予以執行在案,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一紙附卷可按(見本案卷第一0頁),從而,被告既因他案予以執行,故被告已未受有本院羈押之強制處分,被告聲請具保停止本院之羈押,自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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