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號上訴人 黃紡 視同上訴人 莊玉清
謝勝曈 謝長旺 謝金鐘 謝金聰 謝振安 謝進元 謝青樺 謝朋村 黃陳秀桃 莊標 莊源坤 林貞雄 莊正育 莊豐霖
參加人 陳素眞 被上訴人 張玉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玉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黃紡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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