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94號聲請人 莊茂欽莊永順 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長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1月28日向第三人莊永順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並簽發本票2紙交由第三人收執,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莊永順業已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並已就本件抵押權辦畢繼承登記。詎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相對人尚欠本金2,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2紙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628│34.01│216分之6│├─┼───┼────┼───┼───┼──────┼────┼──────┤│2│臺中○○○區○○○段││629│1106.93│216分之6│├─┼───┼────┼───┼───┼──────┼────┼──────┤│3│臺中○○○區○○○段││630│33.52│216分之6│├─┼───┼────┼───┼───┼──────┼────┼──────┤│4│臺中○○○區○○○段││631│821.43│216分之6│├─┼───┼────┼───┼───┼──────┼────┼──────┤│5│臺中○○○區○○○段││689│114.54│216分之6│├─┼───┼────┼───┼───┼──────┼────┼──────┤│6│臺中○○○區○○○段││693│316│216分之6│├─┼───┼────┼───┼───┼──────┼────┼──────┤│7│臺中○○○區○○○段││868│395.13│216分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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