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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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828號原告丁○○被告達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乙○○丙○○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於民國79年間遺失身分證件,其並未出資投資被告公司,係遭人冒名入股,且因此遭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並限制出境。原告為被告公司登記名義上股東一情,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卷第54至58頁),是原告是否為被告股東即屬不明確,且民眾申請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時,尚無從得知原告並非被告公司之股東,造成原告法律上地位之不安定,且該不安定之法律上地位,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準此,原告自有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法律上利益。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113條、第7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已為經濟部以96年3月9日經授中字第09634762260號廢止登記在案,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附卷可稽(卷第53至58頁),依上開規定,被告即應行清算程序,是就原告與被告公司間之訴訟,應以被告之全體股東甲○○、乙○○、丙○○、戊○○為法定代理人。甲○○雖稱其亦非被告之股東,惟其並未提起訴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自仍為被告之股東。另戊○○雖已對被告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惟該事件尚未判決確定(卷第81頁),則戊○○在本院判決確認其與被告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確定之前,仍為被告之股東。故原告列甲○○、戊○○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以進行訴訟,非屬無據。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身分證於79年間不慎遺失,至96年間接獲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執行事件通知,始知身分資料遭人盜用登記為被告公司之股東,並因被告公司解散而被列為法定清算人,並遭限制出境。惟原告並未出資入股,亦非被告公司股東,對被告公司之股東權利自始不存在等語。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辯稱甲○○亦非被告公司股東等語,未為任何聲明。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書函、財政部函、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卷第10、12至14、54至56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原告名下財產明細,其名下於94年至97年間確無被告之股份,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8年6月3日北區國稅中和二字第0981017038號函附申報書可稽(卷第18至25頁、第32至48頁),再佐以登記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亦稱其非被告股東等語。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黃盈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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