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補繳裁判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另原告所列被告甲○○地址不詳;被告美國總統姓名及地址均不詳,應於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一併補正,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及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