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保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將嘉0000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將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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