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原小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原小字第14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珮如
被   告  胡龍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參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壹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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