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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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44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李楚葳
被   告  范氏 玄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所為
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行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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