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439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材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于翔 即高雄
  市私立邏輯門文理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18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