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439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材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于翔 即高雄
市私立邏輯門文理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18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