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47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明昇
潘明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明枝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1,3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