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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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選任辯護人陳清白律師被告己○○指定辯護人宋金比律師被告丑○○指定辯護人 蔡瑜真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六0號、第一七七0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九六二號)及減縮犯罪事實,其等均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子○○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己○○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丑○○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㈠、㈡所示偽造之簽名、印文均沒收。
事實
一、緣己○○、子○○於民國(下同)九十年起至九十二年間,在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下稱臺灣產物保險公司)分別擔任業務科高級專員及理賠部代理科長,其中己○○主要負責汽車保險理賠業務,處理流程為受理保險理賠聲請後,應依據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所規定之程序,實際訪視事故當事人、參詢司法警察機關之事故處理文件或探詢實際和解金額等方式,初步審查被保險人聲請理賠案件中之事故或和解金額是否屬實,並審查理賠所需檢附文件是否齊備後,再呈送子○○書面審核批示。
二、己○○、子○○於擔任前開職務期間,因熟稔汽車保險理賠業務流程及公司內部運作情況,丑○○則係長期與己○○接洽汽車理賠聲請案件,因己○○之前多次遺失丑○○理賠聲請之文件,丑○○為求彌補而謀議以詐領保險金方式填補損害,子○○、己○○及丑○○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子○○、己○○另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志成 」之成年男子亦承前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年間起至九十二年間止,分別推由丑○○或「陳志成」透過親友及其他不詳管道取得他人之診斷證明書,復由丑○○、「陳志成」偽造如附表㈠、㈡所示之簽名或印文,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收據等私文書上,偽造該私文書後,旋即交予己○○及子○○,由己○○及子○○連續利用附表㈠、㈡所示偽造之私文書為依據,在其等業務上所需製作之汽車險賠款理算書、汽車理賠案處理資料計算書、汽車險賠案調查表登載確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事故或高於實際和解金額之款項等不實事項,再連同上開偽造之私文書持之行使交付予臺灣產物保險公司,使臺灣產物保險公司因此陷於錯誤,而先後將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款項,匯入丑○○或「陳志成」向不知情之帳戶所有人所借用或自不詳管道所取得,並提供予己○○及子○○之如附表㈠、㈡所示之帳戶內,再由丑○○或「陳志成」提領現金,每件理賠案件由子○○取得約半數理賠金額,再由丑○○分派新臺幣(下同)一、二萬元予己○○,其餘則歸丑○○所有,足生損害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人及臺灣產物保險公司。
三、子○○、己○○另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年六月間及九十一年六月間,受理附表㈢所示之理賠案文件後,明知附表㈢所示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確認書所載之和解金額不實,仍在其等業務上所需製作之汽車險賠款理算書、汽車理賠案處理資料計算書、汽車險賠案調查表登載確有如附表㈢所示高於實際和解金額之款項等不實事項,交付予臺灣產物保險公司,致使臺灣產物保險公司陷於錯誤,而先後同意給付如附表㈢所示之款項,由己○○將溢領如附表㈢所示之金額,另行填補予其他理賠金額不足之當事人,足生損害於如附表㈢所示之人及臺灣產物保險公司。
四、子○○、己○○於擔任前開職務期間,乃為臺灣產物保險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本應依據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所規定之程序,實際訪視事故當事人、參詢司法警察機關之事故處理文件或探詢實際和解金額等方式,初步審查被保險人聲請理賠案件中之事故或和解金額是否屬實,並審查理賠所需檢附文件是否齊備後,再呈送子○○實質審核,竟因公司人力不足而另行起意,共同基於意圖損害臺灣產物保險公司利益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受理如附表㈣所示之理賠聲請案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該理賠案聲請文件中,應有以虛偽事故或虛偽和解金額聲請理賠者,卻仍違背其等業務範圍內應為之任務,未依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所規定之審查程序進行稽核,即照准如附表㈣所示理賠案件之聲請,使臺灣產物保險公司賠付如附表㈣所示之保險金而生損害。
五、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及臺南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本件被告子○○、己○○、丑○○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等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關於證據能力規定之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關於附表㈠、㈡、㈢即犯罪事實二、三之詐欺取財部分,有下列事證可資證明:
㈠被告子○○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㈡被告己○○、丑○○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㈢證人即臺灣產物保險公司稽核室科長乙○○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證述(警卷第十至二十頁、第一一六0號偵查卷㈠第七三至七五、二九六至三0一頁)。
㈣證人即被告己○○於偵查中具結證述(第一一六0號偵查卷㈠第九頁、第一七七0號偵查卷第一七四至一七五頁)。
㈤證人即被告丑○○於偵查中具結證述(第一七七0號偵查卷第一五七至一五八頁)。
㈥證人丙○○、 林三 益、 林永義 、壬○○、卯○○、辰○○、
巳○○、 陳一梅 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他字卷第一0二至一一0頁)。
㈦證人 林佳宏張聰明陳仕文陳幼花蔡茿倫吳木吉
吳易修蘇致賢方彩蓮江文祺杜清國郭芝羚 、蕭惠珍、 蔡木寅盧正雄吳錫昌 、盧正雄、 洪明朝鄭順和 於偵查中具結證述(第一七七0號偵查卷第四七至四八頁、第七一至七六頁、第九四至九九頁、第一三四至一四0頁)。㈧證人 阮俊仁蔡麗鳳林榮昭邱淑敏蔡明惠 、鄭 潘玉里
王信勝 、吳木吉、 吳信源吳淑玲 、林佳宏、 黃建中蔡水 吉、 謝采青 (第一一六0號偵查卷㈠第十五至十六、二一至二五、三四至三八、四三至四五頁)。
㈨證人 王寶興鐘慧英郭盈均李意文劉明欽王秀梅
吳青黛林吉進林虹如洪錦柱蔡明進 、鄭順和於偵查中具結證述(第一一六0號偵查卷㈡第六一至七0、八五至八九頁)。
㈩證人辛○○、 黃宗華 、於警詢之證述。
如附表㈠、㈡所示之理賠案文件二十三件、交易明細資料十
九份、臺灣產物保險公司陳報之汽車賠款理算書及付款資料在卷可按。
二、關於附表㈣即犯罪事實四背信部分,有以下事證可資證明:㈠被告子○○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㈡被告己○○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㈢證人即被告己○○於偵查中具結證述(第一一六0號偵查卷㈡第二三一至二三四頁)。
㈣證人乙○○於警偵訊之證述(警卷第十至二十頁)。
㈤證人 劉明學鄭俊旭尤玉蘭林佩儀洪國全 於偵查中具結證述(第一七七0號偵查卷第九五至九九頁)。
㈥證人尤玉蘭、 王吉財 、劉明學、鄭順和、 馬秋玫 於偵查中具
結證述(第一一六0號偵查卷㈡第六一至八七、第一九三頁)。
㈦證人丁○○、癸○○於警詢之證述。
㈧附表㈣所示之理賠案文件、臺灣產物保險公司陳報之汽車賠
款理算書、付款資料、汽車險理賠授權裁決額度表、汽車險賠案簽賠應備文件、黃量奇美醫院病歷資料在卷可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子○○、己○○與丑○○就附表㈠,或與「陳志成」
就附表㈡即前開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均分別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子○○、己○○另就附表㈢即犯罪事實三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而被告子○○、己○○、丑○○就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犯行,乃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又偽造私文書內如附表㈠、㈡所示之偽造簽名或印文,乃構成文書之一部,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子○○、己○○與丑○○就附表㈠,並與「陳志成」就附表
㈡、被告子○○、己○○就附表㈢所示之前開犯行,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詳如後述)。另其等所為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分別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即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並應依法各加重其刑(詳如後述)。又被告三人所犯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及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均應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詳如後述)。
㈡次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要件,而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則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兩者之構成要件並不相同,而刑法上之背信罪,乃為一般性違背任務之犯罪,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詐欺以外之一般方法,違背任務,損害本人利益之行為而言,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九二號、八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二七二八號、八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三二六號判例參照),但若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依前開說明之反面解釋,即屬詐欺罪以外,應僅單純成立背信罪至明。查被告子○○、己○○乃基於損害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本人利益之意圖,未依公司規定查核附表㈣所受理之理賠案件而違背任務,致臺灣產物保險公司受有損害,並非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是以,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因此,被告子○○之選任辯護人認為其等乃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而同屬詐欺取財罪之範疇,容有誤會,附此敘明。而被告子○○與己○○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詳如後述)。又其等前後二次背信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亦應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詳如後述)。而被告子○○、己○○所犯前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連續背信罪二者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復查公訴意旨原認被告子○○、己○○、丑○○另涉有偽造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公文書一情,因觀之卷附之前開調查報告表、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圖(外卷㈠第一三六、二三六、二三七頁),並無任何公務機關之名稱、關防或公務人員職印、字樣等足以彰顯係屬公務人員依法製作之文書,另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減縮此部分起訴範圍,而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併此敘明。㈣再查,公訴人意旨原認附表㈢部分應構成背信罪,然被告子
○○、己○○二人乃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欺之方法,為違背自己任務之行為,依前開說明,應該當於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而其中附表㈢編號一部分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變更法條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另附表㈢編號二部分之犯罪手法與編號一相同,若認係屬背信罪,容有未當,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子○○、己○○均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被告丑○○則最近五年內未再有任何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件,素行尚可,然被告子○○、己○○均擔任臺灣產物保險公司理賠部職員,熟悉汽車理賠業務,因曾受理被告丑○○理賠聲請案件時,遺失理賠文件致丑○○無法受領理賠之故,為填補丑○○損失及心生貪念,竟內神通外鬼,謀議犯罪,詐取高達一千餘萬元之保險理賠,其中,據被告丑○○證述分派高達每件理賠金額之半數予被告子○○,被告己○○則每件約分派一至二萬元,其餘歸被告丑○○取得,然被告丑○○乃為填補自己損失,而出此下策,惡性尚非重大,且於警偵訊過程中,對自己所涉犯罪情節全盤托出,另被告己○○亦因遺失被告丑○○之理賠文件,而心有愧疚,勉為配合,所受分派之利益非鉅,於警偵訊過程亦自白犯行不諱,惟被告子○○位居公司主管階層,握有公司授權之准駁權限,竟貪圖不法利益,未依規定審核理賠聲請,並憑此要求分派大部分利益,復於偵查之初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所幸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承犯行,頗有悔意,另參酌本件犯罪雖致臺灣產物保險公司受有財產損害,然此情亦可歸責於臺灣產物保險公司對於公司內部人員之考核不當,內部稽核機制不良,人力分配不均,致使內部員工可得上下其手,並遲至九十三年間始陸續發現上情等節,兼衡被告三人犯後雖多次表達願意賠償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損害,然於約定期日迄至,均未依約履行,難見有賠償之誠意,暨考量被告三人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所受利益、主從關係、參與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對被告己○○、丑○○分別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六月,核屬過重,對被告子○○求處有期徒刑二年,則為罪責相當,應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較屬妥適,另被告子○○、己○○部分另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詳如後述),以資儆懲。
㈥末按沒收為從刑,應附屬於主刑,不生比較輕重之問題。是
以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如新法規定之主刑較輕於舊法,或其輕重與舊法完全相同,或僅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所修正時,自不問其沒收部分之輕重如何,應依主刑修正前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從屬於主刑原則,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三三三二號、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三一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行為時,關於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等物之沒收,均適用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而該條乃同法第三十八條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增列「因犯罪所生之物」,而該條乃就犯罪結果產生之物,諸如偽造之假文書等物所增列之沒收規定,則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沒收規定固已包含偽造之假文書等物,則假文書上之印文、署押等物即無庸再適用同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五日座談會紀錄第三十號參照)。惟查,從刑不生比較輕重之問題,且本件被告三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主刑部分仍適用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科處之,則附表㈠、㈡所示偽造之簽名或印文,依從刑從屬主刑之原則,均應適用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新舊法比較之說明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而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亦修正規定,然此乃為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相互契合,以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其乃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故應一律適用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二條之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參以本次刑法總則編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首先敘明。
㈡查被告行為時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乃規定:「二人以
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而修正施行後同條文僅將「實施」修正為「實行」,考之修正條文立法理由說明,其主要目的係在排除僅參與犯罪之「陰謀」或「預備」階段者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就此而言,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已較修正前之規定限縮共同正犯成立之範圍,然本件被告所為之犯行,非屬陰謀、預備共同正犯,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正犯,因此,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㈢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雖
此非犯罪構成要件或刑度之變更,但因多次犯行是否可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數罪併罰,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本案依照新法之規定,必須就被告二次竊盜之犯行分論併罰,不若舊法得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論以連續犯較為有利。
㈣查被告行為時,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乃規定「犯一罪而其方
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以從一重處斷。」,被告行為後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亦刪除牽連犯之規定,雖非屬犯罪構成要件或刑度之變更,但因被告所犯不同罪名間具有方法目的或行為結果之牽連關係者,可否論以一罪或數罪併罰,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而因修正施行後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以致需就被告所犯不同罪名間分論併罰,不若舊法得依牽連犯之規定論以一罪,顯然較為不利,故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論以牽連犯較為有利。
㈤查被告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嗣同條文但書修正為「但不得逾三十年」,此部分修正固雖非犯罪構成要件或刑罰之變更,但因被告所犯數罪名,數罪併罰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其定應執行刑期之上限為何,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結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有比較新舊法之必要,茲因適用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之最高刑期限制為二十年,對於被告顯然較為有利,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
㈥其次,刑法分則編設有罰金刑規定之貨幣單位係屬銀元,依
此論科罰金者,均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四條之規定,按各該具體條文制定或修正之時間先後,定其提高之倍數。惟依被告行為後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增訂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之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罰金刑,應以新臺幣為單位,數額應提高三十倍。然此與修正前之罰金以銀元為單位,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結果應提高十倍者,對被告而言,並無不利(新臺幣與銀元之比例為一比三,換算結果,亦為三十倍)。復參以其立法理由,係因應刑法增修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貨幣單位已改為新臺幣,是以同法各罪所定罰金貨幣單位,自應配合上開規定修正;且因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於不變動罰金數額之前提下,而為制定。換言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係為取代刑法修正前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是本件上開被告所犯各該刑法規定之罰金刑度,無庸引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為新舊法比較,應逕援引上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之規定以為貨幣單位及提高標準之依據,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三百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施行前)第二十八條、(修正施行前)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修正施行前)第五十五條後段、(修正施行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附表㈠:被告子○○、己○○與丑○○共犯部分┌──┬─────┬────┬──────────┬─────┬─────┬──────┬──────────┐│編號│賠案號碼│被保險人│偽造私文書項目│應沒收之偽│詐騙金額│收款人及方式│銀行帳號(或付款銀行││││鴐駛人││造簽名、印│(新臺幣)││、票號)││││││文││││├──┼─────┼────┼──────────┼─────┼─────┼──────┼──────────┤│1│00-00-0000│蔡明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蔡明惠簽名│18萬元│蔡明惠│臺南市漁會本會│││0167│巳○○│收據(外卷㈠P37)│、印文各一││電匯│帳號:00000000000000││││││枚│││││││├──────────┼─────┤││(94偵1160㈠p10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蔡明惠、謝││││││││確認書(外卷㈠P38│嘉霖之簽名│││││││││、印文各一│││││││││枚│││││││├──────────┼─────┤│││││││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巳○○之簽││││││││(外卷㈠P41)│名、印文各│││││││││一枚│││││││├──────────┼─────┤│││││││同意複檢聲明書│同上││││││││(外卷㈠P40)││││││││├──────────┼─────┤│││││││切結書(外卷㈠P39)│同上││││├──┼─────┼────┼──────────┼─────┼─────┼──────┼──────────┤│2│00-00-00-0│蔡明進│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蔡明進簽名│26萬元│蔡明進│臺灣中小企銀│││00561│辰○○│收據(外卷㈠P52)│、印文各一││轉帳│帳號:00000000000││││││枚│││││││├──────────┼─────┤││(94偵1160㈠p10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蔡明進、蕭││││││││確認書(外卷㈠P51)│清源簽名、│││││││││印文各一枚│││││││├──────────┼─────┤│││││││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未附)││││││││├──────────┼─────┤│││││││同意複檢聲明書(未附│││││││││)│││││├──┼─────┼────┼──────────┼─────┼─────┼──────┼──────────┤│3│00-00-0000│林吉進│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林吉進之簽│30萬元│林吉進│南企 安南 分行│││0180│ 林三益 │收據(外卷㈠P61)│名、印文各││電匯│帳號:0000000000000││││││一枚│││││││├──────────┼─────┤││(94偵1160㈠p10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林吉進、林││││││││確認書(外卷㈠P64)│三益、 林明 │││││││││雄、萬 湘榮 │││││││││之印文各一│││││││││枚│││││││├──────────┼─────┤│││││││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庚○○、萬││││││││(外卷㈠P63)│湘榮、林三│││││││││益之印文各│││││││││一枚│││││││├──────────┼─────┤│││││││同意複檢聲明書│同上││││││││(外卷㈠P62)││││││││││││││││││││││││││├──────────┼─────┤│││││││切結書(未附)││││││││├──────────┼─────┤│││││││看護費用證明單│邱淑敏之簽││││││││(外卷㈠P60)│名、印文各│││││││││一枚││││├──┼─────┼────┼──────────┼─────┼─────┼──────┼──────────┤│4│00-00-0000│邱淑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邱淑敏之簽│273,999│邱淑敏│南市三信營業部│││0584│洪錦柱│收據(外卷㈠P73)│名、印文各││電匯│帳號:00000000000000││││││一枚│││││││├──────────┼─────┤││(94偵1160㈠p108│││││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邱淑敏、黃│││p186)│││││確認書(外卷㈠P72)│錦柱之簽名│││││││││、印文各一│││││││││枚│││││││├──────────┼─────┤│││││││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未附)││││││││├──────────┼─────┤│││││││同意複檢聲明書(未附│││││││││)││││││││├──────────┼─────┤│││││││切結書外卷㈢│邱淑敏印文│││││││││一枚││││├──┼─────┼────┼──────────┼─────┼─────┼──────┼──────────┤│5│00-00-0000│吳青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吳青黛之簽│33萬元│吳青黛│臺南郵局成功路郵局│││0961│丙○○│收據(外卷㈠P91)│名、印文各││電匯│帳號:00000000000000││││││一枚│││││││├──────────┼─────┤││(94偵1160㈠p11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吳青黛、吳│││p254)│││││確認書(外卷㈠P92)│承益之印文│││││││││各一枚│││││││├──────────┼─────┤│││││││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丙○○印文││││││││(外卷㈠P95)│一枚│││││││├──────────┼─────┤│││││││同意複檢聲明書│同上││││││││(外卷㈠P94)││││││││├──────────┼─────┤│││││││汽車出險賠償給付暨結│││││││││案同意書(未附)│││││├──┼─────┼────┼──────────┼─────┼─────┼──────┼──────────┤│6│00-00-0000│林榮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78萬元│林榮昭│臺南大光郵局│││0252│寅○○│款收據(未附)│││電匯│帳號:00000000000000││││├──────────┼─────┤││(94偵1160㈠p114、p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55)│││││確認書(未附)││││││││├──────────┼─────┤│││││││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未附)││││││││├──────────┼─────┤│││││││同意複檢聲明書(未附│││││││││)││││││││├──────────┼─────┤│││││││汽車出險賠償給付暨結│││││││││案同意書(未附)││││││││├──────────┼─────┤│││││││看護費用證明單│ 蔡秋香 之印││││││││(外卷㈠P106)│文二枚││││├──┼─────┼────┼──────────┼─────┼─────┼──────┼──────────┤│7│00-00-0000│林榮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28萬元│同上│同上│││0021│戊○○│收據(未附)││││(94偵1160㈠p116、││││├──────────┼─────┤││p259)│││││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確認書(未附)││││││││├──────────┼─────┤│││││││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未附)││││││││├──────────┼─────┤│││││││同意複檢聲明書(未附│││││││││)││││││││├──────────┼─────┤│││││││領款收據(未附)│││││├──┼─────┼────┼──────────┼─────┼─────┼──────┼──────────┤│8│00-00-00-0│黃建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黃建中之簽│25萬元│黃建中│慶豐臺南分行│││00586│卯○○│收據(外卷㈠P122)│名、印文各││電匯│帳號:00000000000000││││││一枚│││││││├──────────┼─────┤││(94偵1160㈠p118)│││││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黃建中、蔡││││││││確認書(外卷㈠P123│ 陳燕 之簽名││││││││)│、印文各一│││││││││枚│││││││├──────────┼─────┤│││││││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卯○○之簽││││││││(外卷㈠P125)│名、印文各│││││││││一枚│││││││├──────────┼─────┤│││││││同意複檢聲明書│同上││││││││(外卷㈠P124)││││││││││││││├──┼─────┼────┼──────────┼─────┼─────┼──────┼──────────┤│9│00-00-0000│王信勝│和解書(外卷㈠P130│王信勝、陳│33萬元│王信勝│交通北臺南分行│││0996│陳一梅│)│一梅之簽名││電匯│帳號:000000000000││││││、印文各一│││││││││枚│││││││├──────────┼─────┤││(94偵1160㈠p120、│││││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王信勝之簽│││p197│││││收據(外卷㈠P132)│名、印文各│││││││││一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王信勝之簽││││││││確認書│名、印文各││││││││(外卷㈠P134)│一枚;陳一│││││││││梅之簽名一│││││││││枚、印文二│││││││││枚│││││││├──────────┼─────┤│││││││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陳一梅之印││││││││(外卷㈠P133)│文一枚│││││││├──────────┼─────┤│││││││同意複檢聲明書│同上││││││││(外卷㈠P135)│││││├──┼─────┼────┼──────────┼─────┼─────┼──────┼──────────┤│10│00-00-0000│林永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吳信源之簽│54萬元│吳信源│臺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0170│吳信源│收據│名、印文各││電匯│西門分社││││陳仕文│(外卷㈠P202)│一枚│││帳號:0000000000000││││├──────────┼─────┤││(94偵1160㈠p132│││││看護費用證明單│ 郭君圻 之簽││││││││(外卷㈠P207)│名、印文各│││││││││一枚│││││││├──────────┼─────┤│││││││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吳信源之印││││││││(外卷㈠P208)│文一枚││││├──┼─────┼────┼──────────┼─────┼─────┼──────┼──────────┤│11│00-00-0000│林永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張聰明之簽│33萬元│張聰明│六甲郵局│││0407│張聰明│收據│名、印文各││電匯│帳號:00000000000000││││林佳宏│(外卷㈠P216)│一枚│││(94偵1160㈠p134、26││││││││││├──┼─────┼────┼──────────┼─────┼─────┼──────┼──────────┤│12│00-00-0000│林虹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林虹如之簽│30萬元│林虹如│ 彰銀 延平 分行│││0466│林佳宏│收據│名、印文各││電匯│帳號:00000000000000││││陳幼花│(外卷㈠P224)│一枚│││(94偵1160㈠p136)││││├──────────┼─────┤││p28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林虹如、陳││││││││確認書│幼花之簽名││││││││(外卷㈠P223)│、印文各一│││││││││枚│││││││├──────────┼─────┤│││││││同意複檢聲明書(未附│││││││││)│││││├──┼─────┼────┼──────────┼─────┼─────┼──────┼──────────┤│13│00-00-0000│ 蔡水吉 │和解書│蔡水吉之簽│20萬元│百宏水電工程│臺銀臺南分行│││0095│吳木吉│(外卷㈠P229)│名、印文各││行電匯│帳號:000000000000││││││一枚│││││││├──────────┼─────┤││(94偵1160㈠p138、│││││估價單│百宏水電工│││p194)│││││(外卷㈠P230)│程行、蔡水│││94偵1160㈡p55-58││││││吉之印文各│││││││││一枚││││├──┼─────┼────┼──────────┼─────┼─────┼──────┼──────────┤│14│00-00-0000│蔡水吉│汽車出險給付賠償給付││9萬元│ 穗昌 企業股份│土銀北臺南分行│││0709│陳仕文│暨結案同意書(未附)│││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估價單│穗昌水電行││││││││(外卷㈠P239)│、 趙幸娥 之││電匯│(94偵1160㈠p140、││││││印文各一枚│││││││├──────────┼─────┤││p246)│││││和解書│蔡水吉之簽││││││││(外卷㈠P238)│名、印文各│││││││││一枚││││├──┼─────┼────┼──────────┼─────┼─────┼──────┼──────────┤│15│00-00-0000│王寶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王寶興之簽│33萬元│王寶興│安定郵局│││0511│壬○○│收據(外卷㈠P266)│名、印文各││電匯│帳號:0000000000000││││││一枚│││││││├──────────┼─────┤││(94偵1160㈠p14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王寶興、黃││││││││確認書(外卷㈠P267│淑貞之簽名│││││││││、印文各一│││││││││枚│││││││├──────────┼─────┤│││││││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壬○○之簽││││││││(外卷㈠P269)│名、印文各│││││││││一枚│││││││├──────────┼─────┤│││││││同意複檢聲明書│同上││││││││(外卷㈠P268)│││││├──┼─────┼────┼──────────┼─────┼─────┼──────┼──────────┤│16│00-00-0000│王寶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33萬元│同上│同上│││0181│ 蘇郁晴 │收據(未附)││││(94偵1160㈠p14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確認書(未附)││││││││├──────────┼─────┤│││││││汽車出險給付賠償給付│││││││││暨結案同意書(未附)│││││├──┼─────┼────┼──────────┼─────┼─────┼──────┼──────────┤│17│00-00-0000│ 鐘慧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郭盈均之簽│7萬元│郭盈均│華南麻豆分行│││0700│郭盈均│收據(外卷㈠P311)│名、印文各││電匯│帳號:000000000000││││吳易修││一枚│││││││├──────────┼─────┤││(94偵1160㈠p15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郭盈均、吳│││p205)│││││確認書│易修、 吳智 ││││││││(外卷㈠P310)│昇之簽名、│││││││││印文各一枚││││││││││││││││├──────────┼─────┤│││││││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未附)││││││││├──────────┼─────┤│││││││同意複檢聲明書(未附│││││││││)││││││││├──────────┼─────┤│││││││切結書(未附)││││││││├──────────┼─────┤│││││││委任書(未附)││││││││├──────────┼─────┤│││││││延遲申請書(未附)│││││├──┼─────┼────┼──────────┼─────┼─────┼──────┼──────────┤│18│00-00-0000│方彩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方彩蓮之簽│25萬元│方彩蓮│大安商銀臺南分行│││0663│ 黃郁倫 │收據(外卷㈠P353)│名、印文各││電匯│帳號:000000000000││││││一枚│││││││├──────────┼─────┤││(94偵1160㈠p16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方彩蓮、黃│││p292│││││確認書(外卷㈠P354)│明政、 郭淑 │││││││││玲之簽名、│││││││││印文各一枚│││││││├──────────┼─────┤│││││││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末附)││││││││├──────────┼─────┤│││││││同意複檢聲明書(未附│││││││││)││││││││├──────────┼─────┤│││││││看護費用證明單│ 郭淑玲 之印││││││││(外卷㈠P355)│文一枚││││├──┼─────┼────┼──────────┼─────┼─────┼──────┼──────────┤│19│00-00-0000│穗昌水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 張伊倩 印文│30萬元│張伊倩│臺新銀行│││0648│行│收據(外卷㈠P442)│一枚││電匯│帳號:00000000000000││││吳錫昌│││││(94偵1160㈠p174、││││張伊倩├──────────┼─────┤││p240)│││││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同上││││││││(外卷㈠P444)││││││││├──────────┼─────┤│││││││同意複檢聲明書│同上││││││││(外卷㈠P443)││││││││├──────────┼─────┤│││││││切結書│同上││││││││(外卷㈠P445)│││││└──┴─────┴────┴──────────┴─────┴─────┴──────┴──────────┘附表㈡被告子○○、己○○與「陳志成」共犯部分┌──┬─────┬────┬──────────┬──────┬─────┬──────┬──────────┐│編號│賠案號碼│被保險人│偽造文書項目│應沒收之署押│詐騙金額│收款人及方式│銀行帳號(或付款銀行││││鴐駛人│││││、票號)│├──┼─────┼────┼──────────┼──────┼─────┼──────┼──────────┤│1│00-00-0000│全任電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 鄭潘玉里 之簽│48萬元│鄭潘玉里│臺灣中小企銀成功分行│││0293│行│收據(外卷㈠P9)│名、印文各一││支票│票號:AY0000000││││││枚│││││││鄭潘玉里├──────────┼──────┤││(94偵1160㈠p272)│││││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同上││││││││(外卷㈠P10)││││││││├──────────┼──────┤│││││││同意複檢聲明書│同上││││││││(外卷㈠P11)│││││├──┼─────┼────┼──────────┼──────┼─────┼──────┼──────────┤│2│00-00-0000│ 蔡秀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阮俊仁之簽名│285,000│阮俊仁│臺灣中小企銀│││0414│辛○○│收據(外卷㈠P20)│、印文各一枚││支票│票號:AY0000000││││││、蔡秀娟之印│││││││││文一枚│││││││阮俊仁├──────────┼──────┤││(94偵1160㈠p98)│││││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同上,以及陳││││││││確認書(外卷㈠P19)│來長之簽名、│││││││││印文各一枚│││││││├──────────┼──────┤│││││││同意複檢聲明書│辛○○之簽名││││││││(外卷㈠P22)│、印文各一枚│││││││├──────────┼──────┤│││││││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同上││││││││(外卷㈠P21)│││││├──┼─────┼────┼──────────┼──────┼─────┼──────┼──────────┤│3│00-00-0000│蔡秀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蔡秀娟之簽名│10萬元│蔡秀娟│臺灣中小企銀│││0561│ 蔡筑倫 │收據(外卷㈠P29)│、印文各一枚││支票│票號:AY0000000││││ 蕭老居 ├──────────┼──────┤││(94偵1160㈠p100)│││││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蔡秀娟之印文││││││││確認書(外卷㈠P28)│一枚、蕭老居│││││││││之簽名、印文│││││││││各一枚│││││││├──────────┼──────┤│││││││同意複檢聲明書(未附│││││││││)││││││││├──────────┼──────┤│││││││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未附)││││││││├──────────┼──────┤│││││││切結書(未附)│││││├──┼─────┼────┼──────────┼──────┼─────┼──────┼──────────┤│4│00-00-0000│私立養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私立養元高分│51萬元│養元高分子短│玉山北高雄分行│││0435│高分子短│收據(外卷㈠P337)│子文理短期補││期補習班│帳號:0000000000000││││期補習班││習班、李意文││電匯│││││ 林建 良││之印文各一枚│││││││江文祺├──────────┼──────┤││(94偵1160㈠p157)│││││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同上,暨林建│││p288│││││確認書(外卷㈠P338)│良、 林清和 之│││││││││簽名、印文各│││││││││一枚│││││││├──────────┼──────┤│││││││同意複檢聲明書(未附│││││││││)││││││││├──────────┼──────┤│││││││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未附)││││││││├──────────┼──────┤│││││││切結書(外卷㈠P336)│林清和之印文│││││││││一枚、 林建良 │││││││││之簽名、印文│││││││││各一枚││││└──┴─────┴────┴──────────┴──────┴─────┴──────┴──────────┘附表㈢被告子○○、己○○共犯詐欺取財部分┌──┬───────┬────┬──────┬────┬────────────┬─────┐│編號│理賠案號│當事人│理賠金額│匯款方式│匯款帳號│理賠文件│├──┼───────┼────┼──────┼────┼────────────┼─────┤│1│00-00-00000000│ 歐銀漢 │理賠3萬元(│蔡木寅│南企安南分行│匯款單、交││││杜清國│實際和解金額│電匯│帳號:0000000000000│易明細:│││││為17000元,│││94偵1160㈠│││││餘款由被告周│││p163、p233│││││ 裕華 用於填補││││││││其他理賠案件│││領據:│││││)│││外卷㈠p365│├──┼───────┼────┼──────┼────┼────────────┼─────┤│2│00-00-00000000│昇佑交通│理賠58萬元,│昇祐交通│臺南三信小北分社│匯款單、交││││有限公司│(實際賠償│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易明細表:││││洪明朝│20萬元,餘款│電匯││94偵1160㈠│││││由己○○用於│││p168、228│││││填補其他理賠│││領據:│││││案件)│││外卷㈠p380│└──┴───────┴────┴──────┴────┴────────────┴─────┘附表㈣被告子○○、己○○共同背信部分┌──┬───────┬────┬──────┬────┬────────────┬─────┐│編號│賠案號碼│被保險人│損失金額│收款人及│銀行帳號(或付款銀行、票│備註││││鴐駛人││方式│號)││├──┼───────┼────┼──────┼────┼────────────┼─────┤│1│00-00-00000000│丁○○│140萬元│癸○○│玉山永康分行│匯款單:││││黃量││電匯│帳號:0000000000000│94偵1160㈠││││││││p122││││││││領據:││││││││外卷㈠p145│├──┼───────┼────┼──────┼────┼────────────┼─────┤│2│00-00-00000000│ 張碧怡 │80萬元│馬秋玫│南企善化分行│匯款單:││││ 張飯 ││電匯│帳號:0000000000000│94偵1160㈠││││││││p124││││││││領據:││││││││外卷㈠p171│├──┼───────┼────┼──────┼────┼────────────┼─────┤│3│00-00-00000000│張碧怡│140萬元│馬秋玫│南企善化分行│匯款單:││││張飯││電匯│帳號:0000000000000│94偵1160㈠││││││││p124││││││││支票:││││││││外卷㈠p177│├──┼───────┼────┼──────┼────┼────────────┼─────┤│4│00-00-00000000│ 陳梅 │9萬元│ 尚聖 汽車│合庫東臺南分行│匯款單:││││││保養廠│帳號:0000000000000│94偵1160││││││ 林光榮 ││㈠p148││││││電匯│││├──┼───────┼────┼──────┼────┼────────────┼─────┤│5│00-00-00000000│ 陳瑞銘 │45000│鴻鐘汽車│華僑商銀府城分行│匯款單、客││││││企業公司│帳號:00000000000│戶往來明細││││││電匯││表:││││││││94偵1160││││││││㈠p155、││││││││p211│├──┼───────┼────┼──────┼────┼────────────┼─────┤│6│00-00-00000000│尤玉蘭│45萬元│尤玉蘭│臺灣中小企銀│支票存根:││││林佩儀││支票│票號:AY0000000│94偵1160㈠││││││││P159│└──┴───────┴────┴──────┴────┴────────────┴─────┘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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