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請人甲○○
7樓之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94年度婚字第41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離婚訴訟,因無資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扶助種類係調解或和解,若不成立則訴請離婚,有該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及律師委任狀附卷可稽。本件既已獲訴訟代理之救助,且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吳宏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