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訴訟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33號聲請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柒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經本院92年度家訴字第2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4。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劉宗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