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1號上訴人 沈士亮 (即路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柯文昌 與路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9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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