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攜被告最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民五庭
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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