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八0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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