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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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換擔保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0七七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
許修豪 律師相對人霖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擔保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擔保物,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七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壹張(票號為:H0三0八0四號,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九五四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七四五號提存如主文所示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在案。茲以期間屆滿,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昭彥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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