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四0號
原告丁○○原告與被告戊○○、 陳信豐 、乙○○、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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