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七一號
聲請人德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呈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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